天水市物价局 关于稳定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的紧急通告
当前正值全市开展灾后重建工作,为了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稳定重建物资价格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各经营者要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积极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二、凡列入市、县(区)物价部门干预措施的企业、经营户及其经销物品,都要自觉履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职责,不得超出规定差价率和利润率销售。 三、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经营者不得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和浮动幅度销售。 四、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涨价、牟取暴利,损坏消费者合法权益。 市、县(区)物价部门开展跟踪检查,对不执行上述条款者,将采取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特此通告 二00八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