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副食品市场价格的调控机制,确保非正常时期平抑价格的需要,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抵御灾害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是指社会各方面多渠道筹集,县政府专项用于调控、稳定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副食品价格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坚持长期积累、应急使用、政府统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县政府成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价调办”)设在县物价局。
县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县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建立、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二章 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范围。在城区内从事建筑安装业、房地产开发、车辆客货运以及使用车辆的单位或个人;城区内宾馆(酒店)、歌舞厅、茶楼、网吧、游戏厅、保健等行业的经营者;城区内有收费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不含学校)和中介服务组织。城区内政府定价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在调高时,被调价单位也应缴纳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第六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标准和办法: (一)城区内新征建设用地按征地补偿费或土地出让金的2%由土地使用人缴纳。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征收(二)城区内从事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个体工商经营者按规模每户每月20—100元标准缴纳。由县工商局负责征收。 (三)城区内网吧、歌舞厅、酒吧、茶苑等文化娱乐个体经营者每户每月按20一50元标准缴纳。由县文化局负责征收。(四)城区内从事建设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按工程合同造价的3‰计征。由县建设局负责征收。(五)城区内劳动营运的客运车辆,9座以下每年收 200元,10座(含10座)以上19座以下每年收260元,20座(含20座)以上每年收300元;城区内劳动营运的货运车辆每吨每年收取30元,超过半吨不满1吨的按1吨计征,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计征。由县运管所负责征收。(六)城区内调高政府定价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时,按调高价格时年度收入增加额的3%计征。由县物价局负责征收。 (七)城区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不含学校)按其收费总额的2 %计征。由县物价局、财政局负责征收。 (八)城区内住宿餐饮的经营企业按营业额的2%计征,由宾馆、饭店等经营企业代征,并按规定时间缴县价调办。